剝奪政治權利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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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民事行為能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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