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書證據來源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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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書證據來源怎麼寫
民事訴訟證據來源

證據是指證明待證實事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着極其重要的意義,它既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由於民事糾紛的產生和變化總會被某些人直接或間接地瞭解,所以,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被廣泛應用。


5.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


以上七種證據,確切地説它們只是證據的來源。人民法院必須審查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繫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係進行審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緻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後,以上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中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作出瞭如下規定:(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2)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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