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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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辦法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辦法和賠償
1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第十條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確定為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交通事故當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確定為次要責任;如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的,應當確定為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1當事人無駕駛資格、飲酒後、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醉酒後駕駛非機動車的 2.車輛嚴重超載、嚴重超速或者車輛機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3.)駕駛車輛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警察指揮手勢通行的。   4.駕駛機動車逆行或者越過道路中心分道線、隔離設施與其他正常行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5.駕駛機動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或其他行人通行範圍內刮撞行人,在非機動車道或其他非機動車通行範圍內刮撞非機動車的。   6.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駛,與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二條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確定為同等責任。   第十三條當事人在事故中具有過錯行為,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是引發事故的次要原因,確定為次要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的,不確定責任(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當事人逃逸的,負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逃逸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十六條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依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則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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