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對單位行賄犯罪的解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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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對單位行賄犯罪的解釋規定
最高檢對單位行賄犯罪的解釋規定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行賄罪的定罪和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該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按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或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屬於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

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百萬元以上;

或者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

這些情節分別是,向三人以上行賄;

違法所得用於行賄;

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以及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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