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借條後謊稱受債權人委託而收賬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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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借條後謊稱受債權人委託而收賬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盜借條後謊稱受債權人委託而收賬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盜借條後謊稱受債權人委託而收賬的行為構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雖然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借條也是一種有價證券,但從事實上看,當犯罪嫌疑人佔有該借條後;
即取得了向債務人索款的權利,而相應地真正的債權人因失去了該借條,就喪失了追索權,從而失去了借條所記載金額的財產的所有權。
因此盜竊借條類似於盜竊銀行存單的性質,侵犯了真正債權人的財產所有權,應構成盜竊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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