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法將納入賠償範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我國國家賠償法將納入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將司法賠償納入賠償範圍中

(一)按《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兩大部分,司法賠償又分為刑事司法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所謂行政賠償指的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給予的賠償;行政機關侵犯相對人人身權的行為主要包括違法拘留等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等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毆打、唆使毆打,以及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傷害或死亡的;侵犯相對人財產權的行為主要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違法對財產採取強制措施、違法徵收財務、攤派費用等。行政賠償具有重要的意義,是國家賠償中是主要組成部分。但我國賠償法具有鮮明特色的則是將司法賠償納入賠償範圍中。


(二)我國國家賠償法建立了以刑事賠償為主,兼有民事賠償、行政賠償中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判決中執行錯誤造成損失的司法賠償制度。具體由國家賠償法的第三章刑事賠償和第五章第三十一條體現出來。


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受害人人身權、財產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取得賠償,侵犯受害人人身權的行為主要有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判即無罪判有罪並執行刑罰的、刑訊逼供致人傷害、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等;侵犯受害人財產權的行為主要有違法查封、扣押、錯誤執行罰金、沒收等財產刑的。國家對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執行,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對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的行為也承擔賠償責任。


(三)我國司法賠償所具有的特點表現如下:


1、司法賠償採用特殊的規則原則,它和行政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不同,司法賠償以違法歸責原則為主,以結果責任原則為輔,而且司法賠償中的違法歸責原則有其特定的含義。我國司法賠償的原則是有限違法原則,兼採無過錯原則。在司法賠償中,違法原則的適用是有限的,刑事賠償中,對有罪的人不適用違法歸責原則,即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使對有罪的人實施了某種違法侵權行為,如輕罪重罰,或雖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予以逮捕,國家也不賠償。但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對錯判行為不適用違法歸責,即錯判行為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


①民事審判中的錯判,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錯誤,這裏的錯判可以經二審法院審理後改判。二是已經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和二審判決、裁定錯誤,這裏的錯判可以經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在這兩種情況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保障,無須由人民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在一審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改判的情形中,一方當事人因一審判決或裁定錯誤所遭受的損失,如二審法院改判,都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在錯判經審判監督程序被依法撤銷的情形中,一方為此所多支出的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予以賠償。因此法院在民事錯判中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在行政審判中的錯判,一種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判違法而被撤銷,這種錯判改正後,該具體行政行為繼續有效,需要相對人履行義務的,可以強制其履行,對象對人來説不存在損害賠償問題;另一種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判決合法而予以維持,這種錯判糾正後,違法行為被撤銷,行政相對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可以以行政賠償程序向行政機關求償,而不需要人民法院給予賠償。


2、司法賠償的範圍比行政賠償要窄,實行有限賠償原則。在刑事損害中,只對無罪羈押者給予賠償,而對輕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羈押都不予以賠償。其次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只對違法採取妨礙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執行措施等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而對錯判造成的損害不予賠償。


3、司法賠償適用獨特的程序,既不適用民事賠償的程序,也不適用行政賠償的程序,而是採用非訴的途徑來解決司法賠償爭議,這一程序上的特點是由我國的司法體制所決定的,具體説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設置及其權限分工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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