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對方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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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對方重傷
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重傷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⑵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⑶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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