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留學擔保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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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學擔保人的要求
對於被擔保人的要求規定

(一)在沒有執行機關同意下,不可以離開其所居住的市或者縣;


(二)在執法機關傳訊的時,應當要及時的到案;


(三)不得使用任何的手段妨礙證人作證;


(四)不得銷燬和製造偽劣的證據或者是邀請他人串供。


如若被取保候審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可以沒收其保證金。但是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沒有違反以上的行為規定的,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應當退還所有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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