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法賣淫怎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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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賣淫怎麼交
治安處罰法賣淫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治安處罰法賣淫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是對辦案程序中“傳喚”的規定。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總之,公安機關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違法嫌疑人可以使用傳喚證傳喚到辦案單位,現場發現也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經辦案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至於處罰就是依據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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