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居關係變更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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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居關係變更撫養費
同居關係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於同居關係撫養費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當然前面所説的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是指正常情況下的同居關係,當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其他異性同居時,就屬於特殊的同居關係了。 在這種情形下,如果雙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話,法院更加傾向於把子女判給無婚姻的一方。這主要是考慮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問題上存在更大的過錯,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單身,沒有子女的情況。所以正常的解除同居關係時,父母在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條件上是比較平等的,這種情形與上述的情形還是有所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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