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駕駛與醉酒駕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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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駕駛與醉酒駕駛區別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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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與飲酒駕駛的區別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目前,飲酒駕駛屬於違法行為,醉酒駕駛屬於犯罪行為。

1、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2、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對於醉駕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如果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對醉駕的辦案情況提出申訴,並由來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重新認定,但相關處理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否則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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