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但未使用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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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但未使用的商標

商標就是公司或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與其他商品的重要標誌,也是用户辨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標的取得必須經過規定程序才能取得,這樣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該公司已登記的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在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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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但未使用商標侵權案件怎麼處理

協商確定賠償金或者是起訴都是註冊但未使用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方式,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即我國商標權的取得以註冊為前提,只要經過註冊取得專用權即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有些商標在註冊後沒有實質的使用,甚至沒有使用過,但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這些商標只要沒有連續3年未使用且經過商標局法定程序的撤銷,即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排除那些利用不正當手段的惡意搶注行為,我國商標法的先註冊原則是允許搶先註冊商標的,這從我國商標法的註冊程序上可以看出,而對於那些使用了商標只是賦予了它註冊申請時優先註冊的權利。

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商標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禁止權、使用許可權、轉讓權、續展權等內容。我國商標法第38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第44條規定商標局對自行改變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等行為,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註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做出之日起終止。這些法律規定了商標權人對擁有的註冊商標的一些權利,這種權利是以註冊商標本身為內容的,如對註冊商標標識的改變,權利的續展,即使屬於撤銷的情形也應經過商標局的法定程序,否則仍擁有商標專用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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