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牌照車協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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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牌照車協議轉讓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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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機動車牌照轉讓協議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 住址:聯繫方式:

乙方(受轉讓方): 身份證號: 住址:聯繫方式:

甲方自願將北京用車指標及該車牌號轉讓給乙方,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意見:

1、甲方將北京用車指標及車牌號終身使用,使用費元人民幣,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仍為甲方名字,實際使用為乙方。在甲方協助乙方將該車牌號合法懸掛在乙方指定車輛,乙方獲得相應的車輛行駛證3日內,乙方支付上述 可他人使用。

2、懸掛上述車牌的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為乙方,甲方不對上述車輛所有權持任何疑義。

3、甲方不得對懸掛上述車牌的乙方車輛行駛出售、出租、抵押等違法行為,如發生上述情況由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因上述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4、乙方在為懸掛上述車牌的車輛辦理年檢、保險、交通事故理賠、更換車輛等需要甲方配合的事宜時,甲方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車輛管理部門對上述車牌進行統一更換時,乙方當然取得車牌號 的使用權,無需另行支付費用。

5、該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如因本協議發生爭議,可在甲、乙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甲方: 乙方:

現實中可能有人存在這樣一個錯誤的理解,自己把北京機動車牌照轉讓給他人而自己仍然保留機動車,也就是機動車和牌照分別單獨轉讓,從法律的意義來講是不可以的,機動車牌照的轉讓只能在過户或者是報廢后自己在新車上申請使用原來的車牌,因此想要投機取巧是不行的,對於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受到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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