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立大會不設立公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6W
創立大會不設立公司
召開創立大會

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在 30 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在創立大會召開 15 天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發起人所繳納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在近幾年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會隨之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建立時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註冊資金,那麼註冊資金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民的規模和資質,公民也是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並認購公司股份,同時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