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房屋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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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房屋拆遷補償
商丘房屋徵收補償規定

以下是商丘市人民政府網站公佈的“商丘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商丘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對商丘房屋徵收和不常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為加強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房屋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實行徵收補償方案審核制度。區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市級項目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對區房屋徵收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區房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商丘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是是房屋徵收部門。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級項目是指市財政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公益項目,市直單位投資的項目,市政府招商引資和開發區項目等。


市級項目徵收與補償工作原則上由所在轄區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區房屋徵收部門將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審核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相關資料;


2、被徵收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採納情況,舉行了聽證的還應附加聽證筆錄;


3、徵收補償資金、安置用房證明;


4、徵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資料。


區房屋徵收部門將批准的徵收補償方案報區政府政府在徵收範圍內公告,並組織實施。


為公平、公正開展房屋評估工作,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區房屋徵收部門在制定項目徵收補償方案前,應按《條例》和住建部制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的相關規定實施,市房屋徵收部門應嚴格監督。


區房屋徵收補償資金總額的10%~20%應當在徵收補償方案公告發布前,存入市房屋徵收部門在市財政部門設立的徵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户,專款用於徵收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市房屋徵收部門監督。未足額存入的,市房屋徵收部門不予批准徵收補償方案。


被監控的補償資金,待補償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後全額返還區房屋徵收部門。


市、區人民政府及住建、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並把處理結果通知市、區房屋徵收部門。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各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如果您有類似問題的疑問,建議您可以通過商丘市人民政府的政府網站查詢相關文件,同時可以去政府單位諮詢相關條例,如果有類似案件的糾紛問題,歡迎通過律師365的平台諮詢資深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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