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 - 拘役共同與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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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拘役共同與不同點
拘役與有期徒刑的不同點有哪些

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③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④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抗拒抓捕、逃避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是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就會對其進行逮捕羈押,將其關在看守所內,而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時間是可以折抵人民法院作出的其應當實際執行的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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