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長豐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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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長豐勞務合同
死者安徽合肥長豐縣的一名小學教師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説,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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