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樂陵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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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多少年失去法律效力
《民法通則》第七章 訴訟時效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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