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撥付應收債權轉讓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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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撥付應收債權轉讓款的
可以轉移追債公司收債權轉讓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


1、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


2、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係,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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