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開銀行本票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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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開銀行本票給我
別人開銀行本票給我
一般來説是可以的,不過需要證明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如提借款合同發票等。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按照規定,銀行本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

銀行本票的持有人轉讓本票,應在本票背面“背書”欄內背書,加蓋本單位預留銀行印鑑,註明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內填寫受票單位名稱,之後將銀行本票直接交給被背書單位,同時向被背書單位交驗有關證件,以便被背書單位查驗。

被背書單位對收受的銀行本票應認真進行審查,其審查內容與收款單位審查內容相同。

按照規定,銀行本票的背書必須連續,也就是説銀行本票上的任意一個被背書人就是緊隨其後的背書人,並連續不斷。

如果本票的簽發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準轉讓”字佯,則該本票不得背書轉讓;

背書人也可以在背書時註明“不準轉讓”,以禁止本票背書轉讓後再轉讓。

根據《票據法》第七十三規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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