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合作醫療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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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合作醫療申請條件
新農村合作醫療申請條件
1、申請人:參合病人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合病人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申請手續且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姐妹代其申請;沒有兄弟、姐妹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人代其申請。由其代理人代理申請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及與參合病人關係的證明材料。
2、受理機構:縣級以下(含縣級,下同)定點醫療機構。
3、申請結果:
(1)申請報銷的參合病人身份證明材料真實、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
(2)對參合病人身份證明材料有疑義的,應移交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核實其身份;
(3)對提交材料不齊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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