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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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醫療糾紛
天津市醫療糾紛調解都有哪些具體規定
一、天津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對醫患雙方當事人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接到調解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受理。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調解結束。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個工作日。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應當依據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協議書、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並及時支付賠償金。 申請醫療糾紛調解,患方須提交醫患雙方的醫療服務關係證明,患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患者死亡證明覆印件以及患方當事人授權委託書(委託人簽字)。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醫療糾紛後,將指定一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蔘加調解。為確保賠付及時到位,保險承保公司推出“醫患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將賠償款劃入患方賬户的服務承諾,推動醫療糾紛快速圓滿解決。 二、發生醫療糾紛 醫患雙方怎麼辦? 根據天津市相關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或者其家屬有權複印或者複製該患者的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温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醫務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患者隱私,按照規定書寫病歷資料,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綜上所述,在處理醫療糾紛的多種方法中,調解有其獨有的優勢。天津醫療糾紛調解方面的政策規定,天津市民申請醫療糾紛調解,應該向衞生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交醫療本、就診記錄等證據材料,調解單位會在三天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調解有效,雙方應該簽署一份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明確賠償責任。 以上是關於天津市醫療糾紛調解相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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