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費用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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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費用是多少
當法院判決下來了,被告人不履行,就需要向法院申請執行結決,當然了這個不是免費的,是要繳納一定費用的。主要如下: (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1%交納。 (4)符合民事訴訟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條件要求未參加記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用。 強制執行費用包括哪些?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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