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載源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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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載源頭單位
超限運輸源頭管理責任單位有哪些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源頭(以下簡稱貨運源頭)是指容易發生超限超載的礦山、水泥廠、鋼鐵廠、沙石料場、建築工地、港口、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含物流園區、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場)等貨物集散地、裝卸場地。  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並與貨運源頭單位簽訂責任書,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信譽檔案,並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確定相關部門在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六條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  (二)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並確保稱重設備計量性能準確。使用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應當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報檢定。  (三)維護本單位視頻遠程監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  (四)對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對非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五)對貨運源頭裝載情況登記、統計,建立貨物裝載台帳。  (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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