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訂立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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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訂立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訂立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訂立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處理:
(1)夫妻一方將自己婚前個人財產借給另一方。這種借款形式法律關係和義務都比較明確,雙方只要按照協議中規定行使或者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即可。
(2)夫妻一方將婚後共同財產借給另一方。這種情況下的借款形式比較複雜,因為婚後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在的基礎滅失之前(如離婚),共同共有的財產並沒有分割的比例,無法確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給另一方的款項有多少是屬於出借方,那麼在還款時,只需要償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即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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