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標的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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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標的物要求
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一、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我國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有兩個文本中的可融資租賃標的物的範圍供參考:“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適用於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二、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1、法律並未對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範圍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未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之前不能成為適格的租賃標的物。2、有一個文本中的範圍供參考:“本準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3、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徵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不得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複使用。(4)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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