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掛靠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4W
公司掛靠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掛靠公司


掛靠公司是指依附於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一般理解為單位或個人利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資質,以掛靠方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掛靠方繳納一定費用的行為。
(一)掛靠人承擔上繳管理費用的義務
被掛靠企業只享有收取相對較小數額固定收益的權利,但卻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一旦掛靠人經營上違約或侵權,勢必給被掛靠企業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和潛在的風險性,引發了實踐中的大量糾紛。從統計資料來看,因掛靠經營所引發的法律糾紛中,最常見的兩種類型是:
1、掛靠單位在對外合同中發生糾紛,第三人首先追究被掛靠企業的責任。
2、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交易產生債務後,債權人會以被掛靠人作為債務人,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如何有效規避掛靠產生的風險,掛靠經營現象普遍存在,完全禁止的可能性較低,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可通過以下措施將掛靠經營的法律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承受的範圍內:
(1)簽訂書面經營協議。明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的權利義務,尤其是明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實際發生糾紛之後,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掛靠人的合法權益;
(2)加強資質證照管理。嚴格管理被掛靠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税登記證、地税登記證、開户銀行許可證等“五證”,禁止向掛靠人提供“五證”電子版本;
(3)加強授權委託管理。禁止向掛靠人簽發常年授權委託證書,應做到授權委託證書一事一簽發,明確授權權限及期限;
(4)對掛靠人的經營行為實行動態監管。一旦發現掛靠人的經營行為超越了經營協議的範圍或者授權委託書的權限,被掛靠人應積極採取措施,通過解除經營協議、向掛靠人的交易對象發出聲明等形式,最大程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