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否要賠償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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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否要賠償誤工費
交通事故是否要賠償誤工費
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診治以恢復健康,以及當事人的相關親屬需要參加交通事故的處理,無法正常參加工作或者從事日常的經營活動,因此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由負責責任的一方按照標準對該項減少的收入給予賠償。

誤工費的發生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市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標準B18667-》(簡稱《道交標準》,系國家強制性標準)兩個概念:

A、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

B、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2、《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公安部B521-)》(簡稱《誤工日評準則》,系國家推薦性標準)。

本標準由中國醫學會提出,刑事技術標委會歸口管理,適用於人身損害案件中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

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是指,人體損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承認的治癒(即臨牀症狀、體徵消失)或體徵固定。

從法醫學上講,評定傷殘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對於誤工日評定的時機,《誤工日評定準則》沒有明確規定。

治療終結是指醫學上沒有辦法繼續治療,或者沒有必要繼續治療,繼續治療沒有效果的狀態。

誤工日評定的時機與傷殘評定的時機是一樣的,即治療終結後。

有的傷者出院後即已治癒,有的傷者即便是出院了,但仍有不適之處,如行走時下肢關節仍然疼痛,或遇天氣變化而腰部疼痛等症狀。

即使有這些症狀,繼續住院治療也不能使這些症狀消失,一般情況下,臨牀醫師在傷者出院時提出醫囑,建議傷者休息一定時間,在休息中憑藉人體自身機能恢復健康。

只要治療終結,即臨牀醫學認為已經治癒,誤工日評定時機就已經成熟,無論關節痛還是不痛。

如果治療終結後,傷者在休息期間又發生嚴重的併發症,需要住院的,應當繼續住院治療,治療終結因此順延。

治療終結後,何時進行評定,只要按照評定標準進行評定,並不影響傷殘等級的輕重和誤工日時間長短的確定。

誤工日計算公式是,誤工日住院治療終結天數治療終結後休息天數。

誤工日評定,由具有臨牀法醫學資格的人員,根據傷者治療情況和傷者的個體差異,結合法醫學臨牀經驗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符合醫學規律,是可以信賴的。

對治療終結有異議的,或者治療終結後因傷殘需要繼續休息(繼續誤工)的,可以參照《道交標準》評定時機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委託有關單位進行評定。

不能僅憑傷者個人意見就確定繼續需要休息(繼續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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