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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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判幾年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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