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罪量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侵犯著作罪量刑
侵犯著作權罪如何量刑?標準是啥?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17日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的;    (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中規定的“複製發行”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該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權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製品而予以銷售,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28日通過)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十一條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第十四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複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