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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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審核
出境遊旅行社要交保證金?
在旅遊合同中旅遊活動還未進行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利去解除合同。   一、旅客的解除權   第一,任意解除權。   在旅遊開始前應當承認旅客可以任意解除旅遊合同,允許其在旅遊合同簽定後,旅遊開始前,可隨時解除合同,且此解除也無須提出正當理由。這是因為如果旅客在此時不能參加旅遊,也不能由第三人替代其參加,法律又不允許其退出合同關係的話,就會導致旅客構成遲延,旅行社在旅客不能參加時也不能停辦旅遊,從而造成財產的不必要的浪費。   由於此時旅遊尚未開始,旅行社還尚未正式開始旅遊給付,但可能已經就證照辦理、客票、客房預訂等非繼續性內容為給付,此種給付不因旅遊之解除而無效,應當由旅客負擔償還價款的義務。因此一般在解除發生後,只發生回覆原狀請求權,旅行社可就自己一方遭受的財產損失請求賠償。賠償範圍應當包括因退票、退房而花費的手續費、定金等內容。   第二,旅遊開始前旅行社變更預訂的旅程,旅客可以解除合同。   旅行社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為給付,為了防止旅行社任意變更旅遊行程、景點品質,從而損害旅客利益,應當在旅行社未經旅客同意擅自為變更或者旅客不接受該種變更時賦予旅客解除權。   第三,旅遊開始前旅客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不能參加旅遊時,可解除合同。   由於旅遊的履行需要旅客親身參加全部過程才能實現,因此旅遊開始前如旅客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如因死亡或疾病等)不能參加旅遊時,可以解除合同。旅客行使此種解除權要求具備事由的“不可歸責性”,旨在強調旅客因不能受領給付與拒絕受領給付[33]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同,即旅客只為因自己一方的主觀過錯導致的合同解除承擔責任。雖然我國合同法在總則中規定了嚴格責任,但並不意味着當事人過錯的有無不再影響責任的承擔。相反,一方之有無過錯仍然會決定違約責任的大小及範圍。但此處的事由應當視為免責事由從而不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還是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從而在合同解除後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則還有待探討。   旅客的上述解除權由本人行使,但旅客死亡的,由其繼承人行使合同解除權。   第四,旅遊開始前,旅行社因天災、動亂、交通阻塞或政府命令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給付時,可以解除合同。   在旅遊開始前,因發生天災、動亂、交通阻塞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旅客不能參加旅遊的,旅客可以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旅行社同樣也享有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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