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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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監外執行有什麼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所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並在其執行期間是肯定不允許監外執行的,其他被判處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同樣無法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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