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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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
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

(一)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關係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法律的錯綜規定,而同時符合了數個在構成要件上存在着交叉關係或包容關係的刑法分則條文,但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條文而排斥其他條文適用的情形。刑法分則條文之間發生競合關係,主要是因法律規定的各罪名的構成要件上有交叉或者包容關係,僅僅因為行為人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而使數個法條對行為均具符合性,而該數法條之間並無必然包容或交叉關係的,不是法條競合,而是想象競合犯。


虐待罪與放意傷害罪是否存在法條競合關係是本案審理中的焦點問題,一審法院對此給予了肯定,而二審法院則否定了一審認定結論。我們認為,如上所述,判斷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是否存在法條競合關係的關鍵在於兩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存在交叉或包容關係,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完全不同,並不存在構成要件上的交叉或包容關係:一是犯罪主體不同。虐待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行為人與被害入具有家庭成員關係時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二是故意內容不同。虐待罪的主觀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體上、精神上受摧殘、折磨,行為人並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傷害、死亡的結果,被害人所以致傷、致死是由於長期虐待的結果;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則積極追求或放任傷害後果的發生。三是侵犯客體不同。虐待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和被害入的人身權利;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四是行為特點不同。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具有連續性、經常性和一貫性,這是引起被害人致傷、致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為不足以構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傷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對被害人身休的傷害一般情況下為一次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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