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判緩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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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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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判緩刑要滿足哪些條件
(1)犯故意傷害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的,可以適用緩刑。
(2)犯故意傷害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緩刑:
①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②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
③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
④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3)犯故意傷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
①沒有賠償且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③為了不正當競爭或者泄憤報復等非法目的,買兇、僱兇或糾集黑惡勢力傷害他人身體的;
④多人攜帶強制單或管制刀具在公共場所公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⑤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