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財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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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財產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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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有繼承權嗎

兄弟姐妹為第二代旁系血親,是血緣關係(或擬製血親)最近的旁系血親,他們共同生活於一個家庭之中,互相幫助,互相照顧,關係密切。因此我國《繼承法》將兄弟姐妹之間列為相互可以繼承遺產的法定第二順序範圍內。《繼承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

(一)同父母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相互享有遺產繼承權。

(二)養兄弟姐妹之間,是指養父母所收養的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形成的一種養兄弟姐妹關係。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相互有遺產繼承權。但是,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而終止,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三)繼兄弟姐妹之間,是指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之間,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基於父或母與他人再婚而產生。如他們之間有撫養關係的,相互享有遺產繼承權(投有撫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不影響其親兄弟姐妹相互之間享有的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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