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之一拒絕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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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之一拒絕分配遺產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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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順序繼承人遺產如何分配

遺產繼承的份額: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5)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6)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在家裏老人去世之後,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遺贈撫養協議、遺囑或者遺贈存在,那麼就不會走法定方式繼承遺產。也就意味着在法定繼承下,繼承遺產才會有一定的順序要求。其中一般是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輪到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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