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婚姻締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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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婚姻締結地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為外國國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問題。涉外婚姻關係的處理通常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衝突問題。現在,涉外婚姻在我國越來越常見,涉外婚姻的增多是我國對外開放程度加大的一種體現,但涉外婚姻也產生很多的問題,造成離婚也是比較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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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婚姻締結地

對於涉外婚姻締結地離婚這個問題, 1)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如上海靜安區法院就受理一對法國籍在法國結婚的的夫婦離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們兩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過一年,因此上海已成為他們兩人的經常居住地。為此,靜安法院可作為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轄權。此外,二人都書面同意通過靜安法院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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