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常見問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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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申請常見問題指南

商標就是公司或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與其他商品的重要標誌,也是用户辨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標的取得必須經過規定程序才能取得,這樣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該公司已登記的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在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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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註冊常見問題有什麼




    1、什麼是歐盟商標?答: 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註冊的,在歐盟範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2、怎樣理解歐盟商標的統一性?



    答:歐盟商標及其註冊申請在整個歐盟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註冊會自動延伸至所有27個成員國。把地域保護限定在某幾個成員國是不可能的。而且,歐盟商標註冊有一個由OHIM實行控制的註冊程序,而無需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歐盟商標的無效、駁回或期滿都會適用於整個歐盟。最後,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定於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可以的。



    3、歐盟商標現覆蓋的27個成員國是哪些?答:歐洲聯盟之27個國家:現今階段,歐共體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塞浦路斯,拉托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波蘭,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2007年新加入)。



    4、歐盟商標超越單獨成員國商標嗎?



    答:歐盟商標註冊體系對其成員國商標註冊體系沒有任何影響(包括比、荷、盧商標體系)。企業可以自由選擇申請單獨成員國商標註冊或歐盟商標註冊,也可以二者都申請。大批現有的、已在成員國獲得註冊的商標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賴歐盟商標的保護,還是同時獲得成員國商標和歐盟商標的雙重保護,則完全取決於商標申請人和所有人的戰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員國的商標註冊先於歐盟商標的註冊,那麼成員國商標享有在先權,反之亦然。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局不會主動審查該在先權。只有在先權擁有人可以提出請求,即通過在歐盟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異議,或根據有關規定在歐盟商標註冊後申請其無效。



    5、如果申請被駁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員國,關於這種駁回是否有普遍適用的原則?



    答:是的。成員國工業產權局將駁回歐盟商標的申請,即使其駁回的理由只對該部分成員國適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標包含使用歐盟成員國的一種官方語言的商品名稱,該成員國工業產權局將駁回此申請。在先註冊權會影響歐共體商標的註冊,即使這種在先權只存在於一個歐盟成員國。但是,此種情況的影響不應過分被渲染。因商標包含一個不顯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歐盟一種官方語言(非世界主要貿易通用語言之一)的通用名稱而被駁回的案例並不常見。如果在先權僅存在於一個成員國,那麼無疑此在先權不會因他人後來申請歐盟商標註冊而變得無效。在OHIM進行的提出異議和使在先權無效的程序為此類問題的妥善解決提供了足夠的空間。最後,被駁回或被宣佈無效或被廢止的歐盟商標註冊申請可改為在所有不適用駁回理由的各個歐盟成員國的商標註冊申請。而該類成員國商標申請還享有歐盟商標的申請日期。



    6、能否以歐盟商標註冊為基礎進行符合馬德里議定書的國際註冊?通過馬德里議定書的國際註冊的商標是否可以獲准歐盟商標註冊?



    答:就目前來講,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歐盟目前還不是馬德里議定書的簽約國。儘管歐盟委員會已將歐盟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和修正CTMR以對有關國際註冊的程序進行調整兩件事提上議事日程,歐盟理事會還未做出最後決定。



    7、什麼樣的標記可以被註冊為歐盟商標?



    答:歐盟商標可包括任何可用圖表代表的標記,特別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外觀,只要這些標記能夠把一種商品或服務用途同其它種類的用途區分開來。 因此,以下標記可以用來作為商標進行註冊: - 文字標記包括字母、數字、或字母、數字和文字的組合; -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圖形標記; - 彩色圖形標記; - 顏色或多種顏色的組合; - 三維立體標記; - 聲音標記; - 商標申請須包含一份所申請商標的圖表。



    8、哪些標記不可以作為歐盟商標進行註冊?



    答:儘管一些標記符合商標的定義,但如果存在一個絕對的駁回理由,這些標記仍不能被註冊為歐盟商標,也就是説,如果此標記: - 不具備任何顯著性特徵; - 專指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務特徵; - 在現行語言或商業現有及普遍實踐中已成為慣例; - 同公共政策或廣為接受的道德準則相違背; - 具有欺騙公眾的性質,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的不實描述;. - 對於產品形狀、酒精飲料產地或某些官方象徵有被駁回的絕對理由。 - 某些商標可以通過使用而具有顯著性。



    另外,因異議而被駁回的商標也不能作為歐盟註冊商標。在先權利人應在歐盟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異議。以下情況構成在先權:



    在先的歐盟商標或申請; - 在獨個歐盟成員國的在先商標註冊或註冊申請; - 在歐盟成員國有效的基於馬德里協議或馬德里協議的國際註冊; - 用於貿易的,在多個成員國內有效的非註冊商標或其它標記; - 在一個成員國內的馳名商標(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 - 一個歐盟商標註冊申請,如果其申請商標同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則該歐盟商標註冊申請將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並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眾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聯繫到在先商標的可能性,則該歐盟商標註冊申請將會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標有一定聲譽,並且其顯著性或聲譽會因此受到不公平競爭和損害,則該歐盟商標註冊申請將被駁回。



    應該注意的是:駁回因素存在於任何一歐盟部分或國家,那麼此歐盟商標不會獲准整體註冊。例如:如果僅在一個成員國有相同商標且用於相同商品或服務,那麼此商標會因在先商標所有人的異議而被駁回。



    這些異議理由也作為歐盟商標獲准註冊後申請無效的理由。



    9、歐盟商標的註冊程序是什麼?



    答:歐盟商標註冊程序採用的是審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組成: 首先是申請的審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請日期,形式審查及是否有絕對駁回問題。這時,建立查詢報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獲准註冊(包含異議審定程序階段。)



    程序的第一步開始於受理申請,申請要麼被OHIM直接受理,要麼通過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並且包括: - 審查申請日期是否一致,申請指定商標或服務的類別的審查; - 發送此商品或服務單到歐盟翻譯中心(盧森堡); - 建立歐盟商標查詢報告,發送此申請到成員國工業產權局,在各成員國註冊中查詢,發送所有的報告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 - 是否有絕對駁回的理由的審查; - OHIM不會對駁回的相對理由進行審查。此審查只會因第三方提起異議或歐共體商標獲准註冊後的撤銷申請而進行;



    程序的第二步是歐盟商標註冊申請的公告,這表明OHIM已同意該商標註冊。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權利的第三方提起異議。異議須在歐盟商標申請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如果異議裁定申請人勝訴,或異議期間無異議提交,那麼此歐盟商標申請將被獲准。



    複審構成一個特別的程序階段。複審可以在上述審查過程中提出以反對審查意見、異議及商標管理和法律部門的裁定。對於一方,對非終局的裁定可以提出複審,除非終局裁定允許另外提出複審。複審委員會負責複審申請的裁定。



    現在由於國家的發展,已經打開了國門,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和外國合作,其中最大的選擇就是歐盟商標的註冊存在哪些問題。很顯然我們知道在國內和國外註冊商標的形式根本不一樣,那麼既然選擇了註冊歐盟商標我們就應該提前瞭解其中需要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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