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集資詐騙案的緊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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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集資詐騙案的緊急條例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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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非法集資詐騙案的辦法是什麼


1、從法律層面講,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案件中的涉案財產要等到法院 終審判決後才能處理。這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定程序確定之前,在法律上應視其為無罪。所以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案的涉案財產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前,其權屬不能發生變化,仍然屬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關部門只是代管的角色。

2、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處置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公安機關先期處置方式。公安機關先期處置方式有:查封、凍結、扣押和追繳。涉案資產的追繳、查封、凍結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機關進行。二是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全面處置方式。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全面處置方式有: 資產確權、變賣、拍賣、實物資產出租、債權人會議、債轉股、債務轉移、管理人制度、破產清算、變現及兑現等方式。全面處置方式的啟動的時間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訴的卷宗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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