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佔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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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佔地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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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佔地承包方

,集體土地的租用,反租倒包。由鄉(鎮)或村集體將農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來,再承包給個人和單位(往往是有經營能力的種養能人或經濟實體),由接包方向集體繳納承包費,同時給轉包土地使用權的農民以經濟補償。這種形式在尊重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改變一家一户分散種植的格局,實現了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在發揮統一種植、統一管理、統一收穫的優越性的同時,也發揮了家庭分散勞動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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