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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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程序
香港離婚程序
1、呈請人向灣仔家事,提出離婚呈請書。  
2、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將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序已開始。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請書。  
3、收穫呈請書後,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表明對呈請書的態度,例如是否要答辯、是否同意呈請人之各項要求等。答辯人必須在八天內,將認收書交回家事  
4、呈請人向申請排期聆訊該離婚案件  
5、呈請人及答辯人於聆訊日,到作證  
6、如雙方沒有爭執,對離婚判暫準離婚令,對子女監護權和扶助費等作出裁決。如雙方對子女監護權或扶助費等有爭執,將另訂日期處理。  
7、暫準離婚令頒佈後,沒有其他問題要處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請人可向申請最後離婚令  
8、頒佈最後離婚令後,婚姻關係才正式結束。整個離婚程序,即使雙方沒有任何爭駁,也最少要花四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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