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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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異同
什麼是違約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異同是什麼?
一、什麼是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異同是什麼?(一)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共同點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共同之處有以下幾個方面:1、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2、就其性質來説,都具有明確的補償性;3、都是救濟損害的主要方法;4、都具有制裁性。(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不同點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別在於以下幾點:1、訴訟時效的區別。因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在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往往為一年。2、損害賠償範圍的區別。侵害財產權利的侵權損害賠償,應用相當的實物或現金賠償,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加害人亦應賠償。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生命權的,應賠償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的,即使未造成經濟損失,亦可要求賠償精神損害。在違約損害賠償中,通常依當事人的事先約定,雖然賠償範圍應當相當於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3、舉證責任的區別。侵權行為成立,屬一般侵權行為時,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應就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的場合,則往往享用無過失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權利人僅須就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而無須就侵權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合同不履行的場合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債權人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只須證明債務的存在及損害的發生即可,而債務人若要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須就損害是由於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負舉證責任。4、責任構成要件與免責條件的區別。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當事人不可以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預見約定。法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我國法律承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允許當事人在訴訟時作出選擇,但是若法律規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只能產生一種責任,排除責任競合的發生,那麼就應遵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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