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下達拒不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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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下達拒不簽收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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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賴拒不簽收判決書判決書何時生效

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由送達人拒不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實在不能送達的只能公告,並採用拍照;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就視為送達,判決書生效。送達後15天上訴期,15天后未上訴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發出公告60天,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即視為送達。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説明情況,公告期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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