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執行書一方上訴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離婚判決執行書一方上訴
一方不出庭能判決離婚

一方起訴離婚後,另一方因為不願意離婚,所以在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內未出庭,那麼原告是否可以離婚呢?有人認為,即使原告有證據,由於被告沒有出庭,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進行質證,所以法院在此種情況下不宜判決離婚。我認為,若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庭應訴的,則喪失質證的權利,法院應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結合有關證據規則來對證據加以分析認定。若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則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離婚。如果因為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而判決不準離婚,則無疑是在讓原告為被告不履行出庭義務的行為付出代價,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是否可以缺席處理呢?如果法院缺席判決准予離婚,那麼對夫妻共有財產是否要一併進行分割,針對這一問題,有的法院在處理時只單獨解除婚姻關係,對財產不予分割,當事人以後有爭議可另行起訴。有的法院在處理時,對能夠查實的財產進行分割,對無法查實的財產不予分割。我認為後一種處理方式要合理。能夠查實的財產在分割上是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上的障礙的。若不予分割,則離婚後這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共有(比如房屋),雙方都有權使用,而這極容易產生糾紛。當事人在離婚後若發生爭議還需重新起訴。這不僅使當事人勞神勞力,造成訴累,也會增加法院的工作,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現實中,要是法院對離婚案件作出的判決生效,而一方當事人卻不按照判決書中的內容來履行的話,那麼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時根據情況不同,具體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不一樣,當然也要注意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