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應當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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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應當如何處罰
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應當如何處罰
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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