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女婿有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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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門女婿有贍養義務
兒媳女婿有贍養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岳母並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所以本案中老人的長子理所應當承擔贍養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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