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撞人逃逸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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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撞人逃逸怎麼處理
不知情撞人逃逸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
    因此如果不知情撞人逃逸的要首先對逃逸者進行查緝,查緝到逃逸者後,要調查肇事者是否確實不知道;
    (1)如果確實不知道,並且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是故意逃逸的,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追究刑事責任,從重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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