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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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清算報告
非居民企業將股權轉讓給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轉讓其中國境內的企業的股權(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以及轉讓其在中國境外,但由該機構(場所)所持有的股權(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均應繳納企業所得税;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税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税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實際聯繫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税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9〕3號)規定,應當僅就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繳納企業所得税,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税地點,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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