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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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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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分割哪些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具體而言:

(一)工資、獎金:

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形式,因此立法將其提出來代表所有的勞動報酬均應屬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屬於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也應包括在內。

(二)生產、經營收益:

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很多,除辦廠、設立公司、建立企業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與他人合夥經營等多種經營形式,但凡在婚後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多應作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該知識產權的收益僅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而不包括尚未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和非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和贈與獲得的他人財產,只要被繼承人、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死後的財產和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繼承和受贈的財產全部都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以上列舉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只有在該範圍的財產,並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才能進行分割。

因為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的財產可能不僅僅是二人共有的財產部分,除此之外還有可能涉及到家庭共有財產。若在這樣的情況下,子女本身也有財產在家庭共同財產裏面,那麼離婚的時候孩子就可以分到財產,實際其實也就是分得自己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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