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給子女撫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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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給子女撫養費標準
如何給離婚子女撫養費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在很多家庭裏面只有一個孩子,而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就註定孩子只能跟隨其中的一方生活,但另一方也不能因此免除撫養義務,雖然不能親自撫養孩子長大,但卻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支付撫養費。至於離婚撫養費給多少,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計算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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